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09號債權人 呂俊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衡君 、 張美俐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等二人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如存証信函及其回執聯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