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六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 王麗容 」、「 余道清 」、「 張惠卿 」、「 何惠文 」、「 蔡佩芬 」、「 何三龍 」、「 陳江宗 」、「 宋秋揮 」、「 陳如惠 」、「 沈美珍 」、「 張永興 」、「 楊景文 」、「 陳彥良 」、「 陳正旺 」、「 周光志 」、「 吳東昇 」、「陳」「 林毅 」、「 余光仁 」、「 金榮欽 」、「 吳梅慧 」、「 佘錦鵬 」、「何」、「 吳伯勳 」、「 王國聰 」、「 黃振榮 」、「 黃玉樹 」之署押各壹枚、「 蘇秋美 」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德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利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推銷公司產品及售出貨品後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迄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業務侵占、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之犯意,利用公司出售貨物僅需向公司聲稱有客戶訂貨,即可自行搬運出貨,手續簡單,先後於附表壹所示時間共計二十八次,佯稱有客戶訂貨,並自行在出貨單私文書上,偽簽附表壹所列之客戶王麗容等人之姓名於德利公司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表徵「王麗容」等客戶已收取貨物而尚未付款之證明,(共二十八次偽造出貨單,其日期、金額、署押等均詳如附表壹所載),使公司不疑有詐,讓其如數出貨,而詐得相當於新台幣(下同)十三萬三千三百六十元價金之飲料貨物,得手後並削價轉賣得款以補自己之前欠,並將上開自己於客戶簽收欄偽簽客戶王麗容等人名義之出貨單私文書計二十八張交回德利公司作帳予以行使,以避免德利公司發覺其詐取公司產品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德利公司及上開商行王麗容等人。又承前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以本人之名義,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向德利公司佯稱訂購價值共計二千零六十五元之飲料供己用,惟亦如同前二十八次之情形,削價轉賣以補前欠。又於同上時期內,連續將其基於業務上關係,向 錢嫂 海產黃玉樹客戶、光明商號客戶、歡喜鄰商號客戶收取之貨款共計十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元,(詳如附表貳)變易持有為己有而予以侵吞入己,其間,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概括犯意,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錢嫂海產之出貨單上,偽簽黃玉樹之署押,表徵該客戶已收取貨物而尚未付款之證明,並持以行使交回公司以便作帳,致生損害於黃玉樹及德利公司。(其餘二家或未有出貨單,或出貨單上無簽名,不符合刑法上偽造文書要件)嗣八十九年一月間,因公司發現帳目不符,並向所有客戶查詢,始獲知上情。
二、案經德利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有偽造右揭客戶簽名,惟否認有詐欺及侵占公司款項之犯行,辯稱:因為促銷才冒簽,這些商號確實沒訂貨,我因促銷競爭以低價賣給其他客戶,未領到獎金,為補償差價,才如此做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迭據告訴代理人 謝文華 、 林永昌 於偵審中指述明確,復有被告出具之切結書、問題應收帳款明細表各一張、被告偽造之出貨單二十九張(詐欺佯稱客戶訂貨之出貨單二十八張如附表壹。侵占貨款亦即錢嫂海產之出貨單一張如附表貳編號一);光明商號客戶簽收欄無簽名不構成偽造文書之之出貨單一張(如附表貳編號二)自己詐購貨物削價轉賣之出貨單一張,共計三十一張出貨單,以及歡喜鄰商號客戶票據影本一張等附卷可稽,被告自承公司並無業績獎金制度,則其削價販售自非公司所許。就附表壹客戶未訂貨之部份,若被告據實銷售而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則被告衡無虛列及偽造客戶出貨單之必要,足見被告虛列客戶出貨單,自始即有行詐之意圖;而被告同時亦自行購貨相當二千零六十五元價值之飲料,雖其以自己名義為之,並無偽造文書行為,惟其購貨之目的並非依物之性質加以通常使用,而竟是削價變現,且未清償,亦足見其詐欺意圖;再查,被告出貨予附表貳之商號,收款後未據實繳回公司,為被告所自承在卷,侵占犯行亦甚明。所辯不足採,本件罪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出貨單係用以證明客戶已簽收貨物且尚未付款之證明,為收據,屬私文書。被告於德利公司如附表壹之出貨單上,偽造客戶之簽名於客戶簽收欄上,藉以行使上開出貨單向公司直接詐得飲料貨物相當價金十三萬三千三百六十元,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詐購價金二千零六十五元之貨物轉賣變現,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告訴人德利公司之業務員,有負責收取貨款之業務,竟未經公司同意,將其附表編號貳所收取客戶之貨款計十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元,未繳回公司,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貳編號一錢嫂海產部份,又於出貨單上,偽造客戶之簽名於客戶簽收欄上,藉以行使上開出貨單掩飾其已收得款項,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上開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偽造上開出貨單客戶署押之部份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間,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二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惟與起訴之事實有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又被告侵占公司之款項僅有附表貳所示共十三萬四千八百七十元,其餘附表壹及自行詐購之部分二千零六十五元部份則為施用詐術所取得,公訴人認被告僅犯業務侵占之罪,容有誤會,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事實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溫馨商店部分(即原判決附表貳編號三部分)被告否認有收取二十萬元帳款,供稱僅收取十八萬元支票,且已繳回公司,至於差額二萬元係其削價促銷等情,而告訴人亦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收取該差額二萬元部分金額,原審渠認被告有侵占該差額二萬元,尚有未洽;(二)附表壹編號二十八部分被告供稱抵債之金額為七千元,其餘之一萬元已由公司收取,告訴人亦不能證明被告抵債之金額為一萬七千元,乃原判決認被告抵債之金額為一萬七千元,併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全部有詐欺及侵占之犯意,雖不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仍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並無前科記錄,其利用職務上之便詐欺及侵占貨款共二十餘萬元,金額非鉅,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偽造如附表壹部分及附表貳之編號一所示之出貨單上「王麗容」、「余道清」、「張惠卿」、「何惠文」、「蔡佩芬」、「何三龍」、「陳江宗」、「宋秋揮」、「陳如惠」、「沈美珍」、「張永興」、「楊景文」、「陳彥良」、「陳正旺」、「周光志」、「吳東昇」、「陳」「林毅」、「余光仁」、「金榮欽」、「吳梅慧」、「佘錦鵬」、「何」、「吳伯勳」、「王國聰」、「黃振榮」、「黃玉樹」之署押各一枚、「蘇秋美」之署押二枚,不論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參照)。至於犯罪所用之出貨單,因行使該偽造之出貨單而已繳回公司,為被告供明在卷,並經告訴人公司陳明屬實,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鄭月霞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不得上訴。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客戶未訂貨部份計143360元編號商號名稱署押日期金額備註
一界揚光復店王麗容0000000000
0澎湖海產余道清0000000000
0好樂迪張惠卿0000000000
0中日自由店何惠文0000000000
0慶豐蛋糕蔡佩芬0000000000
0風聲商店何三龍0000000000
0瑞展商號陳江宗0000000000
0宋先生宋秋揮0000000000
0 界揚鳳東店 陳如惠0000000000
十香珍火鍋沈美珍0000000000
十一北平小吃館張永興0000000000
十二台糖福泉店楊景文0000000000
十三 洪氏蘇秋美 00000000000
十四 德森 陳彥良0000000000
十五來旺陳正旺0000000000
十六 瑪沙棋 周光志0000000000
十七洪氏蘇秋美0000000000
十八 泰興 吳東昇0000000000
十九鳳明商號陳//00000000000 十峻林林毅 00000000000
00海洋公園 余仁光 0000000000
00全路通金榮欽0000000000
00BAT 南榮 吳梅慧0000000000
000甲釣蝦場 余錦鵬 00000000000
00全路通何//0000000000
00永達吳伯勳0000000000
00樂而富凱旋王國聰0000000000
00信發黃振榮0000000000係被告擅行抵償前欠信發私人債務附表貳:計134870元
一錢嫂海產黃玉樹0000000000
0光明商號簽收欄未簽名00000000000
0歡喜鄰無出貨單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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