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楊翰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將其羈押,嗣又裁定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及同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5月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