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鼎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杉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又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公司已於民國109年05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84190號函為解散,原告公司應提出清算人就任之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依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