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2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石國明
被 告 章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9元,及其中新臺幣28,057元部分,
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