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訴訟代理人  莊德
被   告  黃宜敏
訴訟代理人  施景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0號(即109年
度上更一字第24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107年3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