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張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應新增「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