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96年2月8日以95年度交訴字第257號判決在案,茲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始於96年4月16日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件章可證,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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