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史維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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