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