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蘇建誌
被 告 張維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關係,代位訴外人
陳景泓 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
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經查,被告住所地為新
北市○○區○○路○○○巷○弄○○○○號;所涉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區○○路○○號,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
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