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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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任發(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巴西制式九二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二○四一二六○號)及(未試射)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因此,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子彈,均屬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林任發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5450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死亡,經本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12年11月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手槍1枝、子彈7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驗結果,認前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巴西TAURUS廠制口徑9MM半自動手槍,槍號已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另扣得子彈7顆,試射3顆,認均係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用子彈,彈底標記分別為FC9MMLUGER(壹顆)、GF
L9MMLUGER(貳顆)、PMC9MMLUGER(貳顆)、S&B9MMLUGER(貳顆),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87年8月24日刑鑑字第60856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堪認扣案之巴西制式九二手槍1枝、上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4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扣案之巴西制式九二手槍1枝、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4顆沒收(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應予更正),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其餘為鑑驗而試射之制式子彈3顆,已因鑑驗試射而不再具有殺傷力,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一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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