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23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