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67號上訴人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被上訴人崧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8號)提起上訴,已於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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