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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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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