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527號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殺人未遂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嗣因未經提起上訴而於96年9月26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在卷可憑。上開判決既經上訴期間經過後,並未有上訴之提起,原告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本件上訴即無所附麗,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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