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己○○
乙○○丁○○丙○○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庚○○、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台南市○市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為634平方公尺,同段37-1地號土地之面積為9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台幣(下同)7,500元,並原告就系爭土地合計應有部分4分之3(原告乙○○應有部分1000分之208、原告丁○○應有部分1000分之146、原告丙○○應有部分1000分之146,計應有部分1000分之500,及原告己○○應有部分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9,375元(634×7500×3/4=0000000元,941×7500×3/4=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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