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許馥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6,385元,及其中㈠70,297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2%計算之違約金。㈡42,184元,及自9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