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葉靜純 受判決人 趙雅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07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上字第11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9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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