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昭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訴字第33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14號),嗣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俊宏書記官鄭伊芸通譯陳紀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昭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夾鏈袋壹只、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昭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9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月1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同案並經起訴,而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861號判刑確定。又因竊盜而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9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34號、第1532號、第316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4月、8月、4月、7月、5月確定,上開8罪嗣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與上開竊盜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其中有期徒刑4月部分,自98年4月2日起算至98年8月1日止;有期徒刑3年4月部分,自98年
8月2日起至101年12月1日止),嗣於101年5月29日因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為101年10月26日),雖於假釋期間,於101年10月10日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判刑確定,且前開假釋並遭撤銷而應執行殘刑4月27日,並於102年9月30日入監執行(執畢日期為105年5月19日),惟上開竊盜而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9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既已於98年8月1日執行完畢,仍屬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7年度臺非字第25號、第371號、第414號判決意旨參照)。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9月30日上午6、7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大都會網咖」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9月30日上午6、7時許,在上址「大都會網咖」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警據報前往上址,當場扣得其所有供上開施用海洛因所使用之夾鏈袋1只、注射針筒1支,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項、第2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鄭伊芸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