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72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複代理人 周秦誼 律師上訴人 曾松山
蔡美佐 曾紫婷 視同上訴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北港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法定代理人曾松山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上訴人 蔡宜娟 被上訴人 李幸娜
曲永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崔百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韋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