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乙○○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叁仟零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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