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3年度存字第499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66,666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擔保金事件,前遵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910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666,666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本案訴訟聲請人業經判決敗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經98年度裁全聲字第50號裁定確定,聲請人並已於98年4月2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業已收受該通知,而未行使權利,為此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上開提存金新臺幣666666元及其利息,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4月23日南院龍98執助方字第441號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即本件聲請甲○○取回,復於98年5月21日支付轉給民事執行,此經本院調閱93年度存字第499號提存卷及本院98年度執助方字第441號民事執行卷審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