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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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董裕彬 被告 林維和
張秀 黃錦昌 董燿名 董家安 董冠汶 林新發 顏榮華 董國雄 董清水 董正信 董聰明 董笹池 董燈輝 董政憲 董秋蘭 董宜惠 董如煙 董正復 董富田 即 董煒辰 董永源 董崇伯 董進義 董燈志 被告 柳桂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董進順 被告 董淵翔
王瑞伶 董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2月25日判決,惟當事人再協調新的分割方案,有再製圖之必要,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