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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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董裕彬 被告 林維和
張秀 黃錦昌 董燿名 董家安 董冠汶 林新發 顏榮華 董國雄 董清水 董正信 董聰明 董笹池 董燈輝 董政憲 董秋蘭 董宜惠 董如煙 董正復 董富田董煒辰 董永源 董崇伯 董進義 董燈志 被告 柳桂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董進順 被告 董淵翔
王瑞伶 董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2月25日判決,惟當事人再協調新的分割方案,有再製圖之必要,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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