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12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6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