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72號異議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0頁),惟異議人逾期迄未繳納抗告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頁),本院因而於104年3月30日以其等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泛言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