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132號抗告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佩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