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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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皇家時報一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號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94年度除字第6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王百世 │華僑商業銀│000000000│32,400元│93年6月18日│AA0000000│││││行三民分行││││││├──┼──────┼─────┼──────┼────────┼───────┼──────┼───┤│2│王百世│華僑商業銀│000000000│32,400元│93年7月1日│AA0000000│││││行三民分行││││││├──┼──────┼─────┼──────┼────────┼───────┼──────┼───┤│3│王百世│華僑商業銀│000000000│32,400元│93年8月1日│AA0000000│││││行三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