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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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受罰人 王高炳 右受罰人因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高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王高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到場應訊,業於同年月六日送達在案(由王高炳之妻 石秋月 簽收),有卷附送達證書一件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嗣經本院再次通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收到通知(由王高炳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足憑,受罰人亦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