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7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4日本院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9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故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須以第一審之他造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尚不得對非受判決之第三人得起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941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除列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此部分上訴,另為審理)外,尚列非第一審判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自非適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