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審訴字度985號搶奪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