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郁耿 (原名:魏郁
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