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盧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恳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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