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87號
原   告  陳嘉如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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