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原告 魏伯任

被告 何紓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登記名義人,本件得由原告起訴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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