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3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先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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