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3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林彥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柔嫺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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