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552號
聲請人 林徽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佩文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㈠、請補正被告正確姓名及住所。
㈡、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賠償我要買的衣服還我75000元」,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及本件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基礎。
㈢、請詳述本件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