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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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陳全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