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肇華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有下開應補
正之事項,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
封或寄件回執正本,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