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高敏俐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原告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3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如以租
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
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
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
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
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並非明確,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
原因事實到院,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至原告所指
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原告既已逾所命補正期間,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