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政
      蘇育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東政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育仁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第2行「文昌路3段282號住處」應更正為
「文昌路3段282號東玖紙業內」,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
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
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
被告陳東政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
張捷安 律師
趙彥榕 律師
被告蘇育仁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東政因不滿於民國106年8月6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住處遭 康耀慶 傷害,竟於當日晚間10時許
,夥同蘇育仁與葉姓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行移送少
年法院審理)共同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下稱大肚分駐所)
欲找康耀慶尋仇,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抵達大肚分駐所後
,與不明人士多人即一擁而上欲毆打康耀慶、 柯玉蓮 ,嗣經
在場員警制止且令陳東政等人離去之際,陳東政、蘇育仁、
葉姓少年非但不聽制止,竟共同基於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
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犯意聯絡,與在場員警發生拉扯,以此強
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東政、蘇育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在場目擊者 柯欣妙 、康耀慶、柯玉
蓮、葉姓少年、 林傑軒何家豪 之警詢證述無訛,且有職務
報告、康耀慶、柯欣妙診斷證明書與大肚分駐所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15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陳
東政、蘇育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東政、蘇育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
公務罪嫌。被告2人與葉姓少年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東政為成年人,與
葉姓少年共同實施本件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檢察官陳興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廖莉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