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政
蘇育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東政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育仁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第2行「文昌路3段282號住處」應更正為
「文昌路3段282號東玖紙業內」,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
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
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
被告陳東政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
張捷安 律師
趙彥榕 律師
被告蘇育仁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東政因不滿於民國106年8月6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住處遭 康耀慶 傷害,竟於當日晚間10時許
,夥同蘇育仁與葉姓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行移送少
年法院審理)共同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下稱大肚分駐所)
欲找康耀慶尋仇,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抵達大肚分駐所後
,與不明人士多人即一擁而上欲毆打康耀慶、 柯玉蓮 ,嗣經
在場員警制止且令陳東政等人離去之際,陳東政、蘇育仁、
葉姓少年非但不聽制止,竟共同基於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
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犯意聯絡,與在場員警發生拉扯,以此強
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東政、蘇育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在場目擊者 柯欣妙 、康耀慶、柯玉
蓮、葉姓少年、 林傑軒 、 何家豪 之警詢證述無訛,且有職務
報告、康耀慶、柯欣妙診斷證明書與大肚分駐所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15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陳
東政、蘇育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東政、蘇育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
公務罪嫌。被告2人與葉姓少年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東政為成年人,與
葉姓少年共同實施本件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檢察官陳興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廖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