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原名: 楊秀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於竹院84執518號案受償1,900,013元依利
息、本金、違約金抵充順序計算,本件本金部份僅餘709,371元,其餘違約金107,948元不得滾入原本,請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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