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彭月嫦 原告 陳怡君 原告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曾瑞美 原告 陳穆儀 被告 張永良 被告懷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待查)上被告張永良、懷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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