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玉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玉梅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1年9月21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與另犯竊盜罪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1月15日11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大醫院竹東分院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11月15日9時30分許,因施用毒品後昏倒在廁所內為警據報查獲,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彭玉梅業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緝卷第20頁,本院他調卷第40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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