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除識別標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5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除識別標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
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78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