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4號債權人 林宥勳 即光益漆料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生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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