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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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妹云(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補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漏未記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998號),本院判決如下:」等字。惟此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補充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