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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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即承受訴訟人 林芳誼
蔡豪宇 蔡豪軒 蔡豪力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 林鈺茗 上列被告犯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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