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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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8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彰簡字第28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通宵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雖有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然係以定型化契約為之,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屬無效,應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審理為當。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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